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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发布时间: 2015-08-06  ?信息来源:济源市档案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济源市档案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省辖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4、《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类别

序号

      

 制定机关

施行日期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01.01

地方性法规

1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2.06.01

 

部门

 

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国家档案局

 1999.06.07

 

2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1992.03.30

3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0.05.10

4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国家档案局

2005.07.01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1

    1、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二)行政处罚(共4项)

    1、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涂改、伪造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以及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行政确认(共2项)

    1、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鉴定、验收

    法律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在其竣工验收或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鉴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鉴定、验收

    法律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建立档案。在其竣工验收或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国家对档案的验收、鉴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7项)

    1、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2、对变更移交档案期限的同意及对进馆档案范围和技术要求异议的处理和决定

    法律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对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和决定。”

    3、对档案的接收、保管和备案

    法律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条:“反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形成的档案以及对反映、记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天文、地理等自然现象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接收和保管。举办上述各类活动,主办和参与组织的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活动形成的档案。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主办单位应当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备案手续。”

    4、办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档案管理、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或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终止活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其保管的档案,并办理档案管理注销登记手续。”

    5、对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条:省辖市、县(市、区)档案行政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

    6、受理对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2)《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档案和得出境。

属于国家允许出境的档案,单位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邮寄出境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或根据规定报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对不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损毁、散失和泄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进行重点保护。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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